受格 (Objective Case)

」是名詞代名詞專有的特性。格是經由形式上的改變來表達它在句子中文法上的功能。
格有三種:「主格」、「受格」和「所有格」。

受格是名詞或代名詞的一種形式,文法上作為動詞介系詞受詞必須使用受格。

We gave David a ride.

我們給大衛搭了便車。

名詞 David 為受格,它作為動詞 gave 的間接受詞。

David is my good friend.

大衛是我的好朋友。

名詞 David 為主格,它作為句子的主詞。

名詞的「主格」和「受格」形式相同,如同上面兩個例句的 David,但代名詞就必須特別留意。

Jeff offered Mary and _______ a ride home.

(A) me (B) I

介系詞 between 後面的代名詞要用受格 me。

介系詞 for 之後的代名詞要用受格 me。

介系詞 at 後面的代名詞要用受格 me。主詞補語若是代名詞,該代名詞要用主格(he),不能用受格(him)。

Grammar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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