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格」是名詞或代名詞專有的特性。格是經由形式上的改變來表達它在句子中文法上的功能。格有三種:「主格」、「受格」和「所有格」。
受格是名詞或代名詞的一種形式,文法上作為動詞或介系詞的受詞必須使用受格。
We gave David a ride.
我們給大衛搭了便車。
名詞 David 為受格,它作為動詞 gave 的間接受詞。
David is my good friend.
大衛是我的好朋友。
名詞 David 為主格,它作為句子的主詞。
名詞的「主格」和「受格」形式相同,如同上面兩個例句的 David,但代名詞就必須特別留意。
Jeff offered Mary and _______ a ride home.
(A) me (B) I
傑夫表示願意送瑪麗和我回家。
作為動詞 offered 的間接受詞 "Mary", "me" 需要用受格。
介系詞 between 後面的代名詞要用受格 me。
介系詞 for 之後的代名詞要用受格 me。
介系詞 at 後面的代名詞要用受格 me。主詞補語若是代名詞,該代名詞要用主格(he),不能用受格(him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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