名詞(或代名詞)的格是指名詞(或代名詞)經由形式上的改變來表達它在句中文法上的功能。名詞(或代名詞)的格有主格、受格和所有格之分。
名詞(或代名詞)作主詞時用主格,作受詞時用受格。名詞的主格和受格形式相同,代名詞的形式則有所不同。 名詞(或代名詞)的所有格形式也會有變化。
在解釋「格」之前,我們先來看看中文的例子:
我喜歡她。
「喜歡」這個動作的發出者是「我」,動作的承受者是「她」。
她喜歡我。
「喜歡」這個動作的發出者是「她」,動作的承受者是「我」。
中文的「我」與「她」不論是當做「動作的發出者」還是「動作的承受者」,形式上都不會改變。但是英文就不一樣,「我」如果是「動作的發出者」,英文字用 “I” ,如果是「動作的承受者」,英文字用 “me”。 同樣地,「她」如果是「動作的發出者」,英文字用 “she” ,如果是「動作的承受者」,英文字用 “her”。
I like her.
'I' 是主格,'her' 是受格。
She likes me.
'She' 是主格,'me' 是受格。
上面的例子,"I", "me", "she", "her" 等都是代名詞。 "I"與"she" 表「動作的發出者」,我們稱之為主格; "me"與 "her" 表「動作的承受者」,我們稱之為受格。
名詞的所有格構成方法有二:
1. 名詞字尾不帶有"s"或"z"音時,在名詞後面加撇號(')及s。
my sister's room
我妹妹的房間
the children's toy
孩子們的玩具
2. 名詞字尾帶有"s"或"z"音時,在名詞後面加撇號(')即可。
the girls' dresses
女孩子們的衣服
Charles Dickens' novel
查爾斯‧狄更斯的小說
Why is it that many daughters-in-law feel that their side of the family is more important than their husband's side of the family?
為什麼許多媳婦們覺得她們那一方家庭比丈夫這一方家庭更重要呢?
their - 代名詞的所有格 husband's - 名詞的所有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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